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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后門面房隔墻被拆,,誰應承擔賠償責任來源: 松陽司法網 作者: 編輯: 占黎峰 編輯同志:前年初,,我在一市場租了一間門面房,,賣日常生活用品,租期3年,,租金每月2000元,。今年生意慘淡,我想將此門面房轉租,,并找到下家李某,。我向房東提出轉租給李某,房東表示同意,。我遂跟李某達成協(xié)議,,租期1年,租金每月2200元,。李某接手后,,為了擴大空間,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墻,。房東得知后,,找到我,聲稱他不同意拆除,,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我認為,轉租時已經得到房東的同意,,李某拆除門面房隔墻的行為,,我無須負責,。請問,房東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李明讀者: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轉租后,,實際上形成了兩個租賃合同,,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另一個是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這兩個合同并不隸屬,,各自獨立履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轉租后,,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房東有權按原約定的每月2000元向你收取租金,,相應的租賃義務由你承擔,。因此,對于李某擅自拆除門面房墻面給房東造成的損失,,房東僅有權要求你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李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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