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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來源: 河源市水務網 作者: 編輯: 闕獻榮 2013-0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34號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guī)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部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姓䥇^(qū)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qū)域取用的水量,。 編輯本段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恍枰幹平ㄔO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guī)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jù),。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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